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2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448號債權人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陳毅築代理人江依宥債務人許茵棋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此所謂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該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而言。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係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經查債務人係在第三人香港商活凱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址設臺北市大同區)任職,衡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件應移送於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