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緝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附民緝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緝字第18號原告 鄭育修 被告 陳祺豊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2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郭振杰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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