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74號原告 江忠祐 被告 郭正明
郭世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之標的為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面積4,728平方公尺土地,原告就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為4分之1,上開土地於本件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8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58,360元(計算式:4,728×980×1/4=1,158,36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民二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書記官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