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71號原告賴 昱婷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 律師被告 李冠毅
傅詠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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