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三九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沆河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下午二時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有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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