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3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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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四О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溫文昌律師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貳年捌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皆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二人均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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