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8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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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878號聲請人越祥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欽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鑫城通信器材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相對人鑫城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0月13日
書記官朱小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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