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421號聲請人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亦祥 相對人 陳光暉 債務人廣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昭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拍賣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惟該不動產坐落於臺北市文山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前開法條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