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3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因通行同地段962、965之1、966、967、969、96
9之1、971地號等7筆土地所增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若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則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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