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2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所有坐落於苗栗縣○○鎮○○段○○○○○○號土地通行同段232-1、232-2、232-3、232-
4、232-5、232-6、232-7、232-8、232-9地號土地後,原告土地所增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若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則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