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重利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九五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列受刑人甲○○因重利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送監合併執行一年,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林家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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