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文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九九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鄭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 鄭文前 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八日,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四年一月九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以法矯字第0九三00二三0九八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