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四О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執聲字第九八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七月一日以法矯司字第○九三○九○六四○七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0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為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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