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15號原告乙○○國民訴訟代理人 葉文博 律師被告甲○○國民訴訟代理人 吳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書記官簡青根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15號原告乙○○國民訴訟代理人 葉文博 律師被告甲○○國民訴訟代理人 吳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書記官簡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