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智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原告全球威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哲宇 送達代收人 施伯宜 被告 劉盈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7年度智簡字第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次按簡易程序,刑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自然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使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進而言之,在刑事通常訴訟程序,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案件尚未判決,其訴訟繫屬尚在,猶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舉輕以明重,在刑事簡易程序,案件既經判決而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被告劉盈君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以107年度智簡字第69號逕以簡易判決論罪科刑在案,而原告係於108年1月2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繫屬本院等情,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書、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其上蓋印之本院收狀戳及日期鋼印各1枚附卷可稽,則原告既係於上開刑事簡易案件訴訟終結後、當事人提起上訴前,逕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當時尚無訴訟繫屬而無所依附,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非合法,應予判決駁回。至本件駁回並不影響原告得就上開原因事實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儀靜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