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5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勝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勝凱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關於有期徒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蔡勝凱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各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於民國110年9月29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影本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各罪,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9年重度訴字第16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等情狀,並考量受刑人表示希望從輕定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81、82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李明鴻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受刑人蔡勝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非法製作爆裂物罪非法持有子彈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犯罪日期108年10月14日107年間某持許100年1月26日至108年10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571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955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95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83號110年度上訴字第756號110年度上訴字第756號判決日期109年02月26日110年07月27日110年07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83號110年度上訴字第756號110年度上訴字第756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02月26日110年08月28日110年08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勞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勞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勞備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歸緝字第11號(已執行完畢)。1.附表編號2至3所示各罪,業經業彰化地院以109年重度訴字第16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2.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7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