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亡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亡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9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楊方兆儂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楊方兆儂(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市○○區○○街00巷0號、現設籍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臺北○○○○○○○○○)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臺北○○○○○○○○○函稱本件失蹤人楊方兆儂(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102年1月25日(當時未滿80歲)起失蹤後生死不明,迄今已逾10年,業已屆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間,爰依法為死亡宣告之聲請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楊方兆儂失蹤逾法定期限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向各機關查詢失蹤人楊方兆儂之個人戶籍資料、三親等、己身一親等、人壽保險、信用卡申辦、個人任職董監事、前案紀錄、財產資料、入出境結果等,均未發現有該失蹤人仍生存活動之情形,有臺北○○○○○○○○○函附之戶籍登記資料、戶籍謄本、全民健保資料回覆狀況查詢報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2年5月3日北市警士分防字第1123035630號函附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防治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失蹤人之繼承系統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4月7日保費資字第11213148380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12年3月31日移署資字第1120042381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2年4月6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23003570號函、新北市殯葬管理處112年3月31日新北殯館字第1124983328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2年4月10日輔服字第1120025236號函附之臺北市士林區80歲以上失蹤滿3年未尋獲清查人口聲請死亡宣告查詢名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己身一親等資料查詢結果、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信用卡正附卡資訊、個人任職董監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件可證。依前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本件失蹤人楊方兆儂經臺北○○○○○○○○○承辦人員於102年1月24日發現失蹤,並在同年月25日報警協尋至今均未尋獲,堪認楊方兆儂於102年1月25日即已失蹤,其失蹤迄今已逾法定期間,本件聲請核與首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書記官謝征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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