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2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0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于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莊于萱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792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9月10日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於109年9月9日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均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品,有本院107年聲搜字第512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鑑定報告書、鑑定證明書、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等資料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規定,核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附表所示之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雖援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為聲請沒收依據,惟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附表:
編號侵害商標權商品名稱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數量1仿冒adidas商標衣服德商阿迪達斯公司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15件2仿冒adidas商標褲子德商阿迪達斯公司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8件3仿冒GUCCI商標衣服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00000000號00000000號2件4仿冒GUCCI商標連身裙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00000000號00000000號4件5仿冒LV商標衣服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1件6仿冒CHANEL商標衣服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號2件7仿冒CHANEL商標衣服(警方採證物)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號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