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勞小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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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勞小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家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鄺英杰
訴訟代理人  廖玫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玟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2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此為簡易判決之上訴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2年2月23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
證書1紙在卷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2年3月20日始行提起上
訴,此有上訴狀上本院戳章可按,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書記官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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