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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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第6號上訴人 吳建龍 上訴人兼訴訟代理人 吳榮文 被上訴人 王秋珊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3年5年2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澎湖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謝肅珍法官陳真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書記官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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