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3493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李憲文
林政宏
被 告 朱德盛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五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四
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