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17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179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奕愷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
件之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但經被告異
議、視為起訴後,尚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依原告之聲明,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128,778元,裁判費為1,330元,尚應補繳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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