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救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呂雅婷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律師
相 對 人 周桂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就追加之訴
部分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經
本院以108年度雄勞簡字38號審理在案,並於起訴時聲請訴
訟救助,經本院以108年雄救字第31號裁定准許在案,嗣聲
請人於前開案件審理中為訴之追加,因無資力支出追加後之
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
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扶助內容為指定律師受任其
訴訟代理人,有該分會108年2月1日,編號0000000-D-04
9之審查表1份在卷可憑。復本院觀諸聲請人提出之起訴狀
及相關卷證,認其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所請,核與首
開法律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