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27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累犯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又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前係因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6年9月27日,以96年度訴字第3046號判決,依累犯之規定,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九月確定,有該案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憑,如認本院該案確定判決論以累犯,有違背法令情事,應依上揭規定,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以求救濟,聲請人即受刑人聲請本院撤銷該案確定判決累犯之宣告,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