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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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5號聲請人甲○○
巷71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民事執行處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程麗敏~g2;附表:
┌────────────────────────────┐│㈠提出聲請人生活日常支出明細。│├────────────────────────────┤│㈡補提協商成立協議書(得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聲請補發),一││併陳報協商時財產總價值及債務總金額。│││├────────────────────────────┤│㈢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暨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