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小調字第9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王敬豪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周家賢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收裁
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