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29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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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29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弼光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北市私立大森幼兒園園長即 王碧瓊
上列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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