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4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九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四二五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F0~T40┌─────────────────────────────────────────────────┐│支票附表(金額單位:新台幣)│├─────────┬───────┬─────┬────────┬────────┬───────┤│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帳號│票據號碼│├─────────┼───────┼─────┼────────┼────────┼───────┤│ 魏良安 │台灣省合作金庫│90.09.30│ 陸萬 元│0000-000000000│00000000│││慈文支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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