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七五號
原告丙○○
蔣新怡 蔣祥旭 兼右三人法定代理人乙○○右一訴訟代理人 徐國楨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一○三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