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739號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程克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書記官洪敏芳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739號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程克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