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應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期間犯妨害自由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所列編號2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吳崇道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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