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6年度緩字第108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10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光碟片壹佰零肆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官於民國96年2月27日以96年度偵字第177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6年3月7日確定,97年3月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盜版光碟片104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犯罪預備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盜版光碟片104片,為被告甲○○所有供犯罪預備之物,業據被告甲○○供承在卷,是檢察官本件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依前開規定及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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