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96年度偵字第590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10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C式扳手壹支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竊盜罪,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九日確定,九十七年三月八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對本案扣押物C式扳手一支,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C式扳手一支,係被告所有供其竊盜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中供述明確,復有前開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炫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