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他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他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他字第8號原告 李宏哲 被告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浴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裁定准許(99年度救字第88號),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原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同法114條第1項規定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故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參照)。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薪資給付之訴訟,雖為兩個訴訟標的,惟自經濟目的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且此部分係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依勞工可工作期間之薪資收入總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若超過10年,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10年期間之薪資收入總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97年度台抗字第16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兩造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
6月15日以99年度救字第88號裁定,准對原告予以訴訟救助,暫免其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嗣本院以99年度勞訴字第47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原告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勞上字第85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22號判決上訴駁回業經確定,第二、三審訴訟費用均由原告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原告應繳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53,668元│受訴訟救助人即原告因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負擔。│├────────┼────────────┼─────────────┤│第二審裁判費│80,502元│同上。│├────────┼────────────┼─────────────┤│第三審裁判費│80,502元│同上。│├────────┼────────────┼─────────────┤│合計│214,672元│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裁判費。│├────────┴────────────┴─────────────┤│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一、99年度勞訴字第47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3,668元。││(一)訴之聲明第1項「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292,240元。││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計算。││⒉原告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自本件起訴時迄滿65歲強制退休日止,已逾10││年。故以10年薪資所得核計此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月薪44,1││02元×12×10=5,292,240元)││(二)訴之聲明第2項「被告應自99年2月4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4││4,102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請求按月給付薪資,此項請求雖然形式上有訴訟利益,惟通常係以第1項請││求存在為前提,故訴訟利益實質同一,僅以第1項之請求為據而不併計此項││請求部分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總額。││(三)訴之聲明第3項「被告應給付原告1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8,000元││。││(四)訴之聲明第4項「被告應自99年2月4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2,634││元,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退休金個人專戶。」││請求按月提繳退休金,此項請求雖然形式上有訴訟利益,惟通常係以第1項││請求存在為前提,故訴訟利益實質同一,僅以第1項之請求為據而不併計此││項請求部分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總額。││(五)綜上,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5,310,240元。(計算式:5,292,240+18,000││=5,310,24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3,6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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