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84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翊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嘉真 (原名 許雀 )間履行合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伍拾伍萬玖仟肆佰零壹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新台幣陸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詹志鵬附表:
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206,466元(101年
1月公告現值)×373(土地面積/平方公尺)×00000000/0000000000=4,559,4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