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6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46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共計新臺幣柒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載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簡易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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