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字第270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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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交簡字第27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交簡字第270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英傑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9072號),本院受理後(105年度交易字第553號),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姚英傑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現場照片9張、道安醫院診斷證明書外,其餘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分別於民國95、101年間因酒駕分別經檢察署緩起訴處分確定、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明知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其本人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皆具有高度之危險性,猶於服用酒類後,已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執意駕車,漠視自身及公眾之安全,甚屬可議;並考量被告經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67毫克,駕駛汽車○○於鄉鎮道路並發生自撞受傷,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被告於警詢時自述:職業「工」,教育程度「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13頁)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明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蕭雅馨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9072號被告姚英傑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彰化縣○○鎮○○里○○路○段○○○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請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姚英傑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1年度交簡字第101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1年7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自105年8月28日中午12時許起至同日18時30分許止,在位於彰化縣○○鎮○○路○段友人家中,飲用啤酒6、7瓶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仍隨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18時53分許,行經彰化縣○○鎮○○路○段,不慎自撞該處水溝水泥護欄,經警據報到場處理,將姚英傑送醫救治,並於同日20時7分許,測得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67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姚英傑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復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受前述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檢察官邱呂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書記官吳婉然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