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小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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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小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小字第282號原告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被告 歐莉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係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33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業經本院通知原告應於3日內補正繳納,逾期即駁回起訴,該通知已於108年6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周育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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