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竫妤 即 謝孟娟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蘇志成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李佳鳳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民國105年12月28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債務人陳報清算財產僅存款新臺幣172元,又本院依職權查無其他財產,無法支應本件清算財團費用,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本院遂通知債權人對於終止本件清算程序表示意見或具體陳報債務人尚有何其他財產,並無債權人具體陳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終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