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德堂 等二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20元。惟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坐落雲林縣○○鄉○○○段0000000地號等8筆土地共同設定擔保其上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之最高限額為1,500,000元;供擔保物之價額為952,000元(即該供擔保物於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527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鑑價價額),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5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原告僅繳納2,320元,尚不足8,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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