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30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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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30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307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友仁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9號,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7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友仁(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24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5月(得易科罰金部分),該判決書於民國104年11月5日送達當時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另案執行中之被告,並由其本人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原審卷第78頁),是該判決書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嗣被告於104年11月10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略記載依法提起上訴,理由後補等語,而未敘述上訴理由。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具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4年12月15日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04年12月18日送達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並由被告簽收,有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1-22頁)。然迄今逾期已久,被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2紙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3-24頁)。依諸上揭規定,被告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楊明佳法官林柏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鴻勳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