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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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西園新故鄉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李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從遠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請陳明聲請人即債權人西園新故鄉管理委員會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三、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從遠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林從遠之建物謄本(建物座落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1樓之1)。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