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訴字第11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上訴字第117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偉昇
何立凡 前列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俊茂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謝佑祥 (原名:謝 沅滄 )選任辯護人 林開福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1號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084、3136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乙○○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手機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貳萬捌仟壹佰肆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又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手機壹支,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手機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新台幣貳萬捌仟壹佰肆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丁○○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壹萬伍仟玖佰叁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甲○○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貳萬肆仟肆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犯罪事實
一、乙○○、丁○○、甲○○依序為臺中市(下略)龍井區公所公用及建設課之技士、技佐及約僱業務助理,3人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並均負責龍井區公所有關工程採購案件之發包、履約管理、驗收、結算計價請款等業務,均為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洪峻 溢(涉犯行賄罪,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係址設○○區○○路○段○○○巷○○號1樓「信德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其於民國101年至103年間,除以信德土木包工業名義承攬龍井區公所發包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4項標案外,尚借用其兄 洪源隆 (涉犯政府採購法部分,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經營之明鼎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明鼎公司)名義承攬龍井區公所發包如附表一編號5-7所示3項標案,以及與洪源隆合夥以明鼎公司名義承攬如附表一編號8-10所示3項標案,合計10項標案,均由 洪峻溢 負責工程實際細部設計與施工等相關業務。因該10項標案分由乙○○、丁○○、甲○○擔任承辦或主驗人員,洪峻溢為與該3人建立良好關係,避免該3人在職務上藉故延宕公文往來、請款速度或為其他刁難,以求標案得以順利施作、驗收完成,乃先後於102年8月9日、10月11日、12月14日、12月27日、103年1月10日,接續招待乙○○、丁○○、甲○○等3人至附表二所示有女陪侍之酒店飲宴,乙○○、丁○○、甲○○等3人均明知其等接受喝花酒招待,依其消費性質與內容,已逾一般禮俗往來,招待目的乃因其等對附表一所示工程具行政管理與監督之職權,係對其等職務上行為本於行賄之意思給予不正利益,仍各自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至附表二所示酒店飲酒作樂,各自收受免費喝花酒之不正利益計:乙○○為新臺幣(下同)2萬8147元、丁○○為1萬5930元、甲○○為2萬4472元。分述如下:
㈠乙○○為附表一編號1、8所示標案主辦人員,因編號1所示
標案於102年7月17日第1次派工,順利驗收,而編號8所示標案則於同年8月6日順利核准第1次派工驗收結算,洪峻溢為答謝乙○○未刻意刁難,並盼能順利申領編號1所示標案之第1次派工款項且得以盡快進行第2次派工事宜,以及順利取得編號8所示標案第1次驗收款項;而丁○○則擔任編號8所示標案第2次派工主驗人員,甲○○則為編號5所示標案主辦人員,洪峻溢為使編號8所示標案第2次派工得以順利驗收,以及編號5所示標案得以順利履約與變更設計,乃於102年8月9日晚間9時56分許,一同招待乙○○、丁○○、甲○○,以及監造廠商人員 廖柏濃 、龍井區公所技士 蔡逸智 、技工 陳俊瀛 (廖柏濃、蔡逸智、陳俊瀛均未經起訴),至附表二編號1所示有女陪侍之「臺中市金錢豹酒店」飲酒作樂,迄至翌日(即8月10日)凌晨0時19分許,始行離開,由洪峻溢以簽帳支付消費款項2萬9410元。明鼎公司並於同年8月20日順利取得附表一編號8所示標案第1次派工之工程款369萬6260元,以及於102年10月11日順利標得附表一編號5所示工程辦理變更設計後之標案即「臺中市○○區○○里○○路0000000道0000000設○○○○○○號00000000-0號)。
㈡乙○○於102年8月9日接受洪峻溢招待喝花酒後,隨分別於
同年8月14日辦理附表一編號1所示標案第1次派工驗收結算簽呈、同年8月29日審查准許第2次派工、同年9月11日辦理第2次派工驗收,並於同年10月8日收到辦理該標案工程第2次派工驗收結算簽呈核准文時,即通知洪峻溢,由洪峻溢於同日(即10月8日)上午10時3分許、39分許,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其不知情配偶 紀佩玉 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要求紀佩玉攜帶第1、2次派工請款統一發票、工程保固金等資料至龍井區公所,交予乙○○,憑以申領附表一編號1所示標案之第1、2次派工之工程款。而丁○○擔任編號8所示標案之第2次派工主驗人員,該工程於102年9月16日第2次派工驗收通過,洪峻溢並於同年10月4日取得第2次派工款項370萬1134元。洪峻溢為能順利取得附表一編號1所示標案第
1、2次派工之工程款,以及為使乙○○擔任主辦人員之附表一編號2所示標案工程,能順利進行,並答謝丁○○順利通過附表一編號8所示標案第2次派工之驗收,遂於102年10月11日晚間8時許,招待乙○○、丁○○與廖柏濃一同前往附表二編號2所示有女陪侍之「臺南市康樂隊酒店」飲酒作樂,迄至翌日(即10月12日)凌晨2時7分許,始行離開,由洪峻溢以現金支付消費款項1萬4700元。洪峻溢於102年10月11日招待乙○○、丁○○後,附表一編號2所示標案於同年11月8日順利准予派工,附表一編號1所示標案,則經乙○○將請款統一發票呈核,經首長核批後,於同年11月26日送會計室製作支出傳票,會計室並於同日(即11月26日)製作完成本件工程款支出傳票,洪峻溢遂於同年12月2日順利取得附表一編號1所示工程第1、2次派工之工程款項各21萬9669元、181萬0019元。
㈢乙○○於102年10月11日接受洪峻溢招待喝花酒後,於同年
11月8日就附表一編號2所示工程,准許派工,該工程並於102年12月9日完成驗收;乙○○於同日收到附表一編號1所示工程第4次派工辦理驗收結算簽呈核准文,即於同日下午3時38分55秒許,持其所有0000000000號手機撥打洪峻溢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通知洪峻溢開立本件工程第3、4次派工請款統一發票,洪峻溢遂於同日請託其不知情配偶紀佩玉提送第
3、4次派工請款統一發票予乙○○;另乙○○於102年12月13日,經不知情之龍井區公所區長 陳家和 指派為附表一編號9所示標案之主驗人員;而乙○○主辦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工程,亦於102年12月13日完成驗收。甲○○擔任附表一編號5-6所示標案之主辦人員,於102年12月12日通過驗收。洪峻溢為答謝乙○○、甲○○就附表一編號1-3、5-6所示工程,順利完成驗收,未加以刁難,並希望附表一編號9所示工程能順利通過驗收,以及儘快請領附表一編號1所示工程第3、4次派工之工程款,並順利進行附表一編號2、5-6所示工程之後續請款事宜,遂於102年12月14日上午9時24分39秒許,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監造廠商人員廖柏濃,要求廖柏濃邀約乙○○、甲○○晚間共同飲宴,乙○○與甲○○獲通知後隨即允諾,洪峻溢旋於102年12月14日晚間8時10分許,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臺中市金錢豹酒店公關 邱揚淋 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預訂2202包廂房間及陪侍小姐,而乙○○與甲○○遂於同日晚間8時20分許,與廖柏濃共同接受洪峻溢招待至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臺中市金錢豹酒店」2202包廂飲酒作樂消費,甲○○於晚間11時20分許先行離開,乙○○與洪峻溢等人則至翌日(即15日)凌晨0時41分許,始行離開,並由洪峻溢以簽帳支付消費款項3萬6150元。乙○○則於102年12月16日完成附表一編號9所示工程之驗收。
㈣乙○○與甲○○於102年12月14日接受洪峻溢招待喝花酒後
,乙○○於同年12月23日就附表一編號2所示工程,收到經首長核准辦理驗收結算之公文後,即於同日(即12月23日)下午4時26分22秒許,持其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知洪峻溢提送請款統一發票,洪峻溢則於同日下午4時24分51秒許,以行動電話聯繫其不知情配偶紀佩玉提交請款統一發票至龍井區公所,由乙○○製作粘貼憑證呈核,經首長核批之後,於同年12月26日送交該公所會計室製作支出傳票,公所會計室並於同日(即12月26日)製作完成本件工程款支出傳票;甲○○於同年月25日收到首長核准辦理驗收結算公文後,立即通知洪峻溢,由洪峻溢於當日(即12月25日)下午4時12分57秒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其不知情配偶紀佩玉,通知紀佩玉將明鼎公司請款統一發票送至龍井區公所;另乙○○承辦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工程,洪峻溢於102年12月9日委請其不知情配偶紀佩玉提送該工程第3、4次派工請款統一發票予乙○○後,仍未獲得撥款,而於同年12月26日透過不知情配偶紀佩玉催促乙○○辦理該工程第3、4次派工請款之核銷。丁○○為附表一編號3、9所示標案之承辦人,以及附表一編號4所示標案之工程主驗人員,丁○○除就附表一編號9所示工程,於102年12月26日收受首長核准辦理驗收結算公文時,立即於當日(即12月26日)通知洪峻溢提送請款統一發票外,並就附表一編號4所示標案,於102年12月26日上午9時30分26秒許,以龍井區公所00-00000000號專線電話聯繫洪峻溢,通知洪峻溢於102年12月26日開始辦理驗收並同往工程現場鑽心取樣,洪峻溢另就附表一編號3所示標案,為能儘速進行請領款項程序,曾於102年12月27日下午3時6分38秒許,以上開行動電話委請乙○○催促丁○○,復於同日下午4時49分25秒,以電話聯繫丁○○當日晚間接受飲宴招待。洪峻溢為期能迅速取得附表一編號1所示工程第3、4次派工請款、編號3、5-6所示標案之工程款,並為避免遭刁難以能順利通過附表一編號4所示工程驗收,以及答謝乙○○、丁○○、甲○○分別就附表一編號2、9、5-6所示工程,積極辦理驗收結算,通知其提交統一發票請款,於102年12月27日下午4時46分11秒許,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廖柏濃邀約乙○○、甲○○晚間共同飲宴,乙○○與甲○○即為允諾,洪峻溢於同日下午4時49分25秒許,持上開行動電話撥打丁○○所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邀約丁○○晚間飲宴,丁○○亦為允諾。洪峻溢旋於同日下午5時8分14秒許,持上開行動電話撥打「臺中市金錢豹酒店」不知情公關邱揚淋所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預訂「臺中市金錢豹酒店」2302包廂與陪侍小姐,乙○○與甲○○因而於同日晚間8時27分許,夥同廖柏濃、洪源隆、陳俊瀛與龍井區公所採購發包承辦人 呂承祖 (未經起訴)共同接受洪峻溢招待至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臺中市金錢豹酒店」2302包廂內,與陪侍小姐飲酒作樂消費,並由洪峻溢簽帳支付消費款項2萬2250元。因乙○○前往「臺中市金錢豹酒店」之前,即曾使用廖柏濃所持行動電話與洪峻溢聯繫,向洪峻溢表達欲前往類似臺南市康樂隊酒店之制服酒店作樂等語,洪峻溢為招待未前往「臺中市金錢豹酒店」之丁○○,並安排乙○○、甲○○續攤飲酒作樂,遂於同日晚間10時7分許,持用上開行動電話撥打「臺中市金殿酒店」不知情幹部 陳政維 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預訂V1大包廂及陪侍小姐,乙○○、甲○○、丁○○因而於同日晚間10時58分許,共同接受洪峻溢招待在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臺中市金殿酒店」V1大包廂內,與陪侍小姐飲酒作樂消費,在場人員尚有洪峻溢、廖柏濃、洪源隆、陳俊瀛、呂承祖,迄至翌日(即12月28日)凌晨1時14分許結束,由洪峻溢以現金支付消費款項1萬2430元。
洪峻溢於102年12月27日招待乙○○、丁○○、甲○○後,適遇週休2日(即12月28日、12月29日),乙○○於同年12月30日上班時,即將紀佩玉於同年12月9日提交附表一編號1所示工程第3、4次派工請款統一發票,呈請首長核批後,於同年12月31日送龍井區公所會計室製作支出傳票,該所會計室並於同日(即12月31日)製作完成本件工程第3、4次派工工程款支出傳票,洪峻溢另於103年1月2日順利取得由乙○○擔任主辦人員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標案工程款88萬9824元;丁○○於102年12月30日,將洪峻溢於同年12月26日、30日提交如附表一編號3、9所示工程之請款統一發票,呈請首長核批後,旋於同年12月31日送龍井區公所會計室製作支出傳票,該所會計室並於同日(12月31日)製作完成附表一編號3、9所示工程支出傳票,另附表一編號4所示工程,則於103年1月3日順利通過驗收,洪峻溢並於同年1月13日領取該工程款29萬6517元;甲○○則於週休2日(12月28日、29日)後,將洪峻溢不知情配偶紀佩玉提交之請款統一發票呈核,經首長核批後,於同年12月31日送龍井區公所會計室製作支出傳票,會計室並於同日(12月31日)製作完成附表一編號5至6所示工程之支出傳票。
㈤乙○○、丁○○與甲○○於102年12月27日(原判決誤載為
14日)接受洪峻溢招待喝花酒後,乙○○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標案,即於同年12月30日呈核請款,經首長核批後,於同年月31日送會計室請款,會計室即於同日(12月31日)製作完成本件工程第3、4次派工工程款支出傳票。洪峻溢為答謝乙○○、丁○○、甲○○就附表一編號1、3、9、5至6所示工程,積極辦理工程款核撥程序,致其順利於103年1月7日、8日,分別取得附表一編號5至6、9所示工程款各876萬9175元、735萬8088元,並希望後續程序能順利進行,以能早取得附表一編號1、3核撥之工程款,以及附表一編號10所示標案得以順利派工,遂於103年1月10日晚間7時許,邀約招待乙○○、丁○○、甲○○等人,前往飲宴,洪峻溢並於同日(即1月10日)晚間8時22分37秒許,與乙○○、丁○○、甲○○共同前往附表二編號5所示「臺南市康樂隊酒店」途中,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臺南市康樂隊酒店」不知情公關 鄭智鴻 所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預訂A13大包廂及陪侍小姐,乙○○、丁○○、甲○○等人因而同日晚間9時38分許,在附表二編號5所示「臺南市康樂隊酒店」A13大包廂內,共同接受洪峻溢招待與陪侍小姐飲酒作樂消費,當場參加飲宴者尚有廖柏濃、陳俊瀛、呂承祖,迄至翌日(即1月11日)凌晨0時42分許結束離開,由洪峻溢以現金支付消費款項5萬2000元。洪峻溢於103年1月10日招待乙○○、丁○○、甲○○後,於103年1月13日順利取得由丁○○擔任主辦人員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標案之工程款380萬5300元(原判決誤載為3,805,3000元),以及於103年1月21日順利取得由乙○○擔任主辦人員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標案第3、4次派工之工程款136萬0324元,附表一編號10所示標案則於同年2月10日順利准予派工。
二、乙○○明知佶隆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佶隆公司,址設○○區○○路南寮巷00號1樓)承攬「102年度臺中市○○區○○○區道路及附屬設施修復改善工程」(標案案號00000000號),於102年11月19日,經臺中市○○道路工程查驗小組認定上開工程有「○○○區○○○○○段)0K+43處平整度未符合規定」之缺失,經臺中市政府103年1月6日府授政四字第103002890號函,開具「臺中市政府102年11月份道路工程查驗結果待改善或建議事項彙整表」及「臺中市○○道路工程查驗小組查驗結果表」,通知龍井區公所於103年1月17日前限期改善後,因上開工程並未設有平整度檢測,且未改善完成,竟與佶隆公司現場工地主任 邱竑溢 (涉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部分,經原審協商判決確定)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在辦理前開○○○區○○○○○段)0K+43處平整度缺失項目改善工作時,由乙○○於103年1月13日上午11時02分24秒許,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現場工地主任邱竑溢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指示邱竑溢製作虛偽不實施工改善照片,佯作本件工程標案之施工查核改善資料等語,經邱竑溢同意後,邱竑溢隨於103年1月14日在龍井區龍泉市場距離未合格處約10公尺某處,製作不實平整度改善照片交付乙○○,乙○○遂登載於「102年度臺中市○○區○○○區道路及附屬設施修復改善工程」中關於二派工區7平整度未符合規定項目登載「改善前後」照片,表示上開二派工區7平整度未符合規定,已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之意後,再遞送不知情之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核准以行使之,致臺中市○○道路工程查驗小組查核陷於錯誤,足以生損害於臺中市○○道路工程查驗檢查之正確性。
三、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㈠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應均具有證據能力,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限(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㈡查本件以下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因
被告乙○○、丁○○、甲○○及其等選任辯護人於法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同意作為本案證據使用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30頁),且於法院審判期日,亦均未聲明異議,經審酌上開供述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應認均具證據能力。另本判決以下援引之其餘非供述證據資料,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法院審理期間對該等資料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且其中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2項規定,證物如為文書部分,係屬證物範圍。該等可為證據之文書,已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即提示或告以要旨,自具有證據能力,附此敘明。
二、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㈠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丁○○、甲○○對於「犯罪事實
」欄㈠至㈤所載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各自收受免費喝花酒如附表二所載之不正利益等事實,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期間,均供承不諱(見101廉查中37號卷㈠第113頁反面-116頁【乙○○】、卷㈢第1-5頁【丁○○】,102他2390號卷㈡第2-5頁、167頁反面-169頁【甲○○】、卷㈢第1頁反面-7、10、112-115頁【乙○○】,128、347-348頁【丁○○】,原審卷㈠第105頁反面、217頁反面、卷㈡第26頁反面、115頁【乙○○、丁○○、甲○○】,本院卷第133-138頁),核與證人即招待被告乙○○、丁○○、甲○○等人至酒店飲酒作樂之「信德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洪峻溢、洪峻溢胞兄洪源隆、設計監造廠商人員廖柏濃、龍井區公所採購發包承辦人呂承祖之證述情節(見102他2390號卷㈣第77頁反面-81頁反面【洪峻溢】、337頁反面-340頁【洪峻溢】、4-7頁【洪源隆】、67-71頁【洪源隆】、101廉查中37號卷㈣第234-235頁【洪峻溢】、101廉查中37號卷㈤第1-7頁【洪峻溢】、103偵12084號卷第29頁【洪源隆】、19-20頁【洪峻溢】、102他2390號卷㈠第225-229頁、255-256頁【廖柏濃】、卷㈡第175-177、281-284頁【呂承祖】),大致相符,並有下列文書資料附卷可稽,且有被告乙○○所有而供其與承包廠商洪峻溢聯繫招待喝花酒事宜如附表三所示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扣案可憑,足認被告乙○○、丁○○、甲○○前揭自白,均與事實相符。㈡被告乙○○、丁○○、甲○○涉犯「犯罪事實」欄所載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之佐證文書資料:
①附表一編號1所示「102年度龍井區天然災害緊急搶險工程
」(標案00000000號)之公開招標公告、決標公告、驗收資料、歷次請撥付金額一覽表、工程分包廠商一覽表等網頁列印資料(103警聲搜1029號卷㈠第183-199頁)。
②附表一編號2所示「102年度臺中市○○區○路及野溪環境
改善計畫及水土保持小型工程」(標案00000000號)之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決標公告等網頁列印資料(103警聲搜字1029號卷㈠第254-260頁)。
③附表一編號3所示「102年○○○區○○○○道路修復工程
」(標案00000000號)之公開招標公告、驗收資料一覽表、歷次請撥付金額一覽表、工程分包廠商一覽表(見103警聲搜1029號卷㈡第7-15頁)。
④附表一編號4所示○○○區○○○路○○○巷道路改善工程」
(標案0000000號)之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見103警聲搜1029號卷㈡第253-256頁)。⑤附表一編號5所示「臺中市○○區○○里○○路0000
000道00000000000000號)之「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採購招標人員簽到簿、工程底價表、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押標金支票、標單、總表(標單)、詳細價目表(標單)、資源統計表(標單)、單價分析表(標單)、切結書、投標廠商聲明書、退還押標金申請書、收據、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營業人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綜合營造業登記書、丙等會員證書、綜合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登記說明、施工前協商會議紀錄、復工協調會、解約協商會、界面借用土地歸還協調會、施工協調會、防汛計畫書;以及附表一編號6所示「臺中市○○區○○里○○路0000000道0000000設○○○○號00000000-0號)之「開標/議價/決標紀錄」、標單、包商報價單、工程底價表、決標公告(101廉查中37號卷㈩第120、123-162、168-179、195-203、210-228、187-190頁、102他2390號卷㈠第261-265頁)。
⑥附表一編號5、6所示「臺中市○○區○○里○○路000
0000道00000000000000號)、「臺中市○○區○○里○○路0000000道0000000設○○○○號00000000-0號)之公開招標公告、決標公告、驗收資料一覽表、工程分包廠商一覽表、歷次請撥付金額一覽表(103警聲搜1029號卷㈡第265-275頁)。
⑦附表一編號7所示「103年○○○區○○○區道路及附屬設
施修繕改善工程」(標案00000000號)之投標須知、「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低於底價百分之80說明書、決標紀錄、工程底價表、採購招標人員簽到簿、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押標金支票、標單、報價單、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綜合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登記說明、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暨繳款書、切結書、投標廠商聲明書、退還押標金申請書、收據、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公開招標公告、決標公告(見101廉查中37號卷第8-20、30、32-36、38-45、47-56頁、103警聲搜1029號卷㈡第78-86頁)。
⑧附表一編號8所示「102年臺中市○○區○區道路及附屬設
施修復改善工程」(標案00000000號)之公開招標公告、決標公告、驗收資料、歷次請撥付金額一覽表、工程分包廠商一覽表等網頁列印資料(見103警聲搜1029號卷㈠第200-212頁)。
⑨附表一編號9所示「102年度龍井區關連工業區第三期自來
水延管道路挖掘修復工程」(標案00000000號)之公開招標更正公告、決標公告、驗收資料、歷次請撥付金額一覽表(見103警聲搜1029號卷㈡第18-30頁)。
⑩附表一編號10所示「102年○○○區○區道路及其附屬設
施改善工程」(標案00000000號)之公開招標公告、決標公告(見102他2390號卷㈡第188-195頁)。
⑪「103年度臺中市○○區○區道路及附屬設施修復改善工
程」(標案00000000號)之底於底價百分之80說明書、決標紀錄、採購招標人員簽到簿、工程底價表、廠商資格審查表、押標金支票、標單、報價單、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暨繳款書、綜合營造承攬工程手冊登記說明、切結書、投標廠商聲明書、退還押標金申請書、收據、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公開招標公告、決標公告(101廉查中37號卷第179-180、182、184-1
95、201-213、102他2390號卷㈠第210-219頁)。⑫附表一編號1-6、8-10所示工程契約書、驗收紀錄、工程
結算驗收證明書、簽呈、支出傳票、竣工報告、派工單等資料(見101廉查中37號卷㈩第11-13、15-18、20-23、30-31、36-39、42-43、45-47、56-63、67-69、79-86、90-
92、101-103、105、107、110、191、194、232-236、241-242頁,101廉查中37號卷第111-113、115-118、120-1
24、127-132、158-162、166-168、261-262、264、266、270-271頁,102他2390號卷㈢第304頁,101廉查中37號卷㈤第106、172頁)。
⑬附表一編號1所示「102年度龍井區天然災害緊急搶險工程
」第1、2、3、4次派工之臺中市龍井區公所「粘貼憑證用紙」與統一發票(見101廉查中37號卷㈩第24-25、40、44頁)。附表一編號2所示「102年度臺中市○○區○路野溪環保改善計畫及水土保持小型工程」第1次派工之臺中市龍井區公所「粘貼憑證用紙」與統一發票(見101廉查中37號卷㈩第64頁)。附表一編號3所示「102年○○○區○○○○道路修復工程」之臺中市龍井區公所「粘貼憑證用紙」與統一發票(見101廉查中字37號卷㈩第87頁)。附表一編號5-6所示「臺中市○○區○○里○○路銜接新建橋樑引道工程」之臺中市龍井區公所「粘貼憑證用紙」與統一發票(見101廉查中37號卷㈩第237頁)。附表一編號8所示「102年度臺中市○○區○區道路及附屬設施修復改善工程」第1次派工之臺中市龍井區公所「粘貼憑證用紙」與統一發票(見101廉查中37號卷㈩第119頁)。附表一編號9所示「102年度龍井區關連工業區第3期自來水延管工程」第1次派工之臺中市龍井區公所「粘貼憑證用紙」與統一發票(見101廉查中37號卷第163頁)。
⑭信德土木包工業、明鼎營造有限公司、佶隆營造有限公司
於龍井區公所得標歷史結果彙整(見103警聲搜1029號卷㈠第60-72、74-75頁)。
⑮龍井區公所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暨管理組織架構圖(見103警聲搜1029號卷㈡第248-251頁)。
⑯「102年度龍井區天然災害緊急搶險工程」第3次派工、「
102年度臺中市○○區○區道路及附屬設施修復改善工程」第1次派工之工程決算書(見101廉查中37號卷㈠第28-29頁、卷第114頁)。「102年度臺中市○○區○○○區道路及附屬設施修復改善」第2次派工之工程預算書(見101廉查中37號卷㈠第175-180頁)。
⑰龍井區公所102年7月1日、8月28日、9月25日、10月15日
、103年12月18日函(見101廉查中37號卷㈩第14、19、35、41、104頁)。
⑱原審通訊監察書共35份(102聲監538號,102聲監續744、
901、1043、1230、1414、1592、1751、1916、2065號,103聲監續110、248、403號,102聲監858號,102年聲監續字第1044、1228、1406、1589、1764、1907、2063號,102聲監1870號,102聲監續2067號,103聲監續第109、24
7、403號,102聲監1389號,102聲監續1593、1765、1751、1916、2065號,103聲監續110、248、405號。以上見103警聲搜1029號卷㈠第78-182頁)⑲洪峻溢於102年8月8日下午5時43分許,持0000000000行動
電話撥打臺中市金錢豹酒店公關邱揚淋預定包廂與陪侍小姐之通訊監察譯文(103警聲搜1029號卷㈠第236頁)。
⑳洪峻溢於102年10月8日上午10時3分許,持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撥打其妻紀佩玉,要求紀佩玉攜帶派工請款統一發票、工程保固金等資料至龍井鄉公所,交予被告乙○○,憑以申請附表一編號1所示標案第1、2次派工單工程款之通訊監察譯文(見101廉查中37號卷第32頁)。
㉑洪峻溢於102年10月11日晚間10時43分許,持0000000000
行動電話撥打臺南市康樂隊酒店幹部綽號「高鐵」之 涂春玉 預定包廂與陪侍小姐之通訊監察譯文(見103警聲搜1029號卷㈠第267頁)。
㉒被告乙○○於102年12月9日下午3時38分許,持000000000
0號行動電話聯繫洪峻溢,通知洪峻溢開立附表一編號2所示工程第3、4次派工請款統一發票之通訊監察譯文(101廉查中37號卷第46-48頁)。
㉓洪峻溢於102年12月14日上午9時24分許,持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聯繫廖柏濃邀約被告乙○○、甲○○晚間共同飲宴後,洪峻溢於102年12月14日晚間8時10分許,持該行動電話撥打「臺中市金錢豹酒店」公關邱揚淋預定包廂與陪侍小姐之通訊監察譯文(見101廉查中37號卷第50-51頁)。
㉔洪峻溢於102年12月23日下午4時26分許,持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與被告乙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被告乙○○通知洪峻溢提交請款統一發票後,洪峻溢則於同日下午4時27分許,以前述行動電話聯繫紀佩玉,指示紀佩玉提交請款統一發票至龍井區公所之通訊監察譯文(見101廉查第37號第53頁)。
㉕洪峻溢於102年12月25日下午4時12分許,持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聯繫紀佩玉,通知紀佩玉將明鼎公司請款統一發票送至龍井區公所之通訊監察譯文(見101廉查中37號卷第54頁)。
㉖洪峻溢之妻紀佩玉於102年12月26日上午11時12分許,持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洪峻溢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經洪峻溢委請紀佩玉催促被告乙○○辦理派工請款之核銷程序之通訊監察譯文(101廉查中37號卷第55頁)。
㉗洪峻溢於102年12月27日下午3時6分38秒許,持000000000
0號行動電話撥打被告乙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委請被告乙○○催促被告丁○○儘速進行請款程序後,洪峻溢於同日下午4時49分許,持用上開行動電話聯繫被告丁○○,邀請被告丁○○當日晚間飲宴之通訊監察譯文(見101廉查中37號卷第61頁)。
㉘洪峻溢於102年12月27日下午4時46分許,持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聯繫廖柏濃邀約被告乙○○、甲○○晚間飲宴後,洪峻溢於同日下午4時49分許,持上開行動電話聯繫被告丁○○邀請該日晚間飲宴,被告丁○○允諾參加之通訊監察譯文(見101廉查中37號卷第62頁)。
㉙洪峻溢於102年12月27日下午5時8分許,持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聯繫「臺中市金錢豹酒店」公關邱揚淋,預訂包廂與陪侍小姐之通訊監察譯文(見101廉查中37號第63頁)。
㉚洪峻溢於102年12月27日晚間10時7分許,持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聯繫「臺中市金殿酒店」幹部陳政維,預訂包廂及陪侍小姐之通訊監察譯文(101廉查中37號卷67頁)。
㉛洪峻溢於102年12月27日晚間10時20分許,持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聯繫被告丁○○,告知前往預訂「臺中市金殿酒店」後,同日晚間10時58分許,電話聯繫被告丁○○告知酒店包廂樓層與包廂號碼之通訊監察譯文(見101廉查中37號第68頁)。
㉜被告乙○○、丁○○、甲○○與洪峻溢於102年8月9日之
手機基地台位置彙整資料(見103警聲搜1029號卷㈠第238-240頁)。被告乙○○、丁○○、與設計監造廠商人員廖柏濃、信德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洪峻溢、臺南市康樂隊酒店幹部涂春玉於102年10月11日之手機基地台位置彙整資料(見103警聲搜1029號卷㈠第269-272頁)。被告甲○○與洪峻溢、廖柏濃、臺中市金錢豹酒店公關邱揚淋於102年12月14日之手機基地台位置彙整資料(102他2390號卷㈡第73-74頁)。被告乙○○、洪峻溢、廖柏濃於103年12月27日之手機基地台位置彙整資料(見103警聲搜1029號卷㈡第107-110、151-157頁)。被告乙○○、丁○○、甲○○與洪峻溢、龍井區公所發包採購承辦人呂承祖、技士陳俊瀛、廠商廖柏濃、洪峻溢胞兄洪源隆、臺南市康樂隊酒店公關鄭智鴻於103年1月10日之手機基地台位置彙整資料(見102他2390號卷㈡第140-143頁)。㉝被告乙○○、丁○○、甲○○,與洪峻溢、廖柏濃、蔡逸
智、陳俊瀛於102年8月9日21時56分許進入臺中市金錢豹酒店電梯,於翌日(即8月10日)凌晨0時19分搭乘該酒店電梯離開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21張(見103警聲搜1029號卷㈠第242-252頁)。
㉞世紀名宮大樓1樓與12樓(臺南市康樂隊酒店)之蒐證照
片5張、被告乙○○、丁○○與廖柏濃、洪峻溢步行進入世紀名宮大樓、在大樓等待並進入電梯、搭乘電梯至該大樓12樓即臺南市康樂隊酒店、於102年10月12日凌晨2時6分許離開臺南市康樂隊酒店之搭乘電梯監視錄影翻拍照片121張(103警聲搜1029號卷㈠第277-238頁)。
㉟被告乙○○、甲○○於102年12月14日,與廖柏濃、洪峻
溢進出臺中市金錢豹酒店202包廂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61張(見103警聲搜1029號卷㈡第43-73頁)。
㊱被告乙○○、甲○○於102年12月27日,與廖柏濃、洪峻
溢、洪源隆、呂承祖、陳俊瀛進出臺中市金錢豹酒店2302包廂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71張(103警聲搜1029號卷㈡第112-148頁)。
㊲臺中市○區○○路○○○號「廣三大中華大樓」(金殿酒店
)之蒐證照片10張,被告乙○○、丁○○、甲○○於102年12月27日,與呂承祖、陳俊瀛進出金殿酒店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32張(102他2390號卷㈡第289-298頁)。
㊳102年8月9日臺中市金錢豹酒店之結帳單、102年10月11日
臺南市康樂隊酒店之消費紀錄表、結帳單、統一發票、102年12月14日臺中市金錢豹酒店結帳單、102年12月27日金錢豹結帳單、金殿KTV結帳單、103年1月10日臺南市康樂隊酒店統一發票各1張(見102他2390號卷㈡第35、75頁、卷㈠第43、47、72頁,101廉查中37號卷㈢第223-224頁、卷㈣第239頁)。
㈢訊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對「犯罪事實」欄所載之
犯行,亦坦認不諱,雖其於原審105年3月9日審判期日最後陳述時曾辯稱:臺中市政府就「102年度臺中市○○區○○○區道路及附屬設施修復改善工程」的道路進行抽驗時,曾抽驗3處,其中2處合格,僅1處不合格,而該不合格的抽驗地點介於住宅與工廠間,難以改善,雖曾向臺中市政府反應,但無具體回應,後來是以承包廠商即佶隆公司以不予計價的方式進行,結果臺中市政府要求改善照片,伊即通知邱竑溢提出,邱竑溢向其反應這個工程已不予計價,為何尚需提出改善照片,伊即表示用現況假的照片,但並非要求邱竑溢去拍假的照片,是要邱竑溢拍攝現況沒有改善的照片云云(見原審卷㈡第116頁反面)。惟查,「犯罪事實」欄所載之事實,業經被告乙○○於偵查中供稱:「(問:臺中市政風處抽驗102年度臺中市○○區○○○區道路及附屬設施修復改善工程,主辦人員?抽驗結果為何?改善情形為何?)主辦人員是我,承攬廠商是佶隆營造公司,抽驗結果○○○區○○○○○段)-平整度未符規定、二派工區3-鑽心厚度不足、一派工區5-AC龜裂。改善結果○○○區○○○○○段)-平整度無法改善,最後以減價收受、二派工區3-鑽心厚度不足部分是以加鋪AC方式解決、一派工區5-AC龜裂部分是以細沙加瀝青油解決」、「(問:提示乙○○持用0000000000於103年1月9日、13日、14日、16日譯文,所提示之你的譯文顯示,臺中市政風處抽驗102年度臺中市○○區○○○區道路及附屬設施修復改善工程,你明知該工程工區7部分,廠商未做平整度試驗,卻指示得標廠商佶隆公司人員邱竑溢製作不實的平整度試驗照片,並提供給你陳報台中市政風處等情,你作何解釋?)這確實是我的錯,因為當初抽驗地點(沙田路4段-OK+43處)的底部是以PC鋪路底,再以AC鋪路面,如果要改善的話,就必須用AC鋪的更高,這樣會讓路面高過路邊往家,造成住家困擾而無法改善,當初我有跟抽驗的政風處 楊雅婷 反應,並表示能否以旁邊的路面作為查驗點,但他不同意,還是要以原抽驗點抽驗,因為原抽驗點也有厚度不足的問題,所以最後處理方式就是減價收受」、「(問:你前述平整度無法改善,為何又製作改善照片,原因為何?)是我要求佶隆營造邱竑溢提供虛假照片要在1月15日前給我,如先前所提示之譯文邱竑溢拍好假照片後,於1月14日請佶隆營造小姐給我」、「(問:你為何明知該工程工區7部分,廠商未做平整度改善,卻指示得標廠商佶隆公司人員邱竑溢製作不實的平整度改善照片?)第一是因為無從改善,第二是經與監造單位廖柏濃評估後,不影響道路功能,為了回覆政風處所以我才會要邱竑溢製作假的照片」、「這主要是幫我自己解套」、「(問:你明知該工程工區7部分,廠商未做平整度試驗,卻指示得標廠商佶隆公司人員邱竑溢製作不實的平整度試驗照片,並提供給你陳報臺中市政風處?)是」、「(問:你前述平整度無法改善,為何又製作改善照片,原因為何?)當天政風處抽查時有發現這問題,當下有跟包商講說有無改善空間,包商表示說沒有辦法,路面會高於往家,這部分我說採取減價收受或不予計價處理,我製作虛偽改善照片是我自己笨,為自己解套」等語(見102他2390號卷㈢第9頁正反面、116頁反面-117頁),核與證人即共犯邱竑溢證稱:「後來我有跟龍井區公所的主辦乙○○討論如何改善平坦度不合格的問題....乙○○就跟我說要不然就是門口這一段瀝青路面到結算的時候就不予計價,既然這樣我們公司就沒有處理;後來臺中市政府的查驗缺失及待改善事項列出來以後,乙○○就跟我們要改善的照片,他『主動要求』我去該工區另外再找其他地方,做平坦度合格的相片給他」、「我知道他是要回覆臺中市政府的缺失改善報告」、「(問:你是否有在事後的改善過程,提供非原抽查地點的抽查照片,提供給乙○○做為改善報告的附件內容?)有」等語相符(見102他2390號卷㈡第287、315頁反面),再對照被告乙○○先於103年1月9日持0000000000號手機聯繫證人邱竑溢表示:「 小邱 ,那天三工區政風處抽驗的,我剛才傳真1張表到你們公司,我欠改善前中後相片啦,有問題再討論」、「你要記得第1項要做假的就是了」等語,復於同年月13日以0000000000號手機通知證人邱竑溢:「市場旁邊隨便抽1個比較平的做假的就好了」等語,此有該2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憑(見102偵2390號卷㈡第295頁),足認被告乙○○為能交差,而便宜行事,主動指導證人邱竑溢另覓地點拍攝符合平坦度的道路照片,充作本件工程改善照片之不實資料交差。此外,並有「102年度臺中市○○區○○○區道路及附屬設施修復改善工程」(標案00000000號)決標公告、驗收資料一覽表、臺中市政府103年1月6日函檢附「道路工程查驗結果待改善或建議事項彙整表」各1份,以及102年度臺中市○○區○○○區道路及附屬設施修復改善工程「二派工區七-平整度未符合規定」、「二派工區-三鑽心厚度不合格」、「○○○區○○○○段部份AC料粒較粗」、「一派工區五-AC鋪築不良」之改善照片各3張(見102他2390號卷㈡第291-293頁、卷㈢第105-110頁),足認被告乙○○前揭於偵查中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於原審審理期日所辯,不僅與其偵查中陳述該工程經抽驗3處不合格,其中2處不合格事後已改善,僅平坦度部分,無從改善之內容,相互矛盾,其改口辯稱係要求證人邱竑溢拍攝工區未改善照片,更與譯文中明白指示證人邱竑溢尋覓符合平坦度要求的地點拍攝照片,而表示「隨便抽1個比較平的做假的就好」之情節,截然不符,蓋被告乙○○果真係要求證人邱竑溢按現況拍攝未改善之照片,即無作假可言,被告乙○○一方面承認作假,一方面又表示係要求證人邱竑溢拍攝現況未改善之照片,所言已自相矛盾,要無可採。
㈣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乙○○、丁○○、甲○○等3人
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之犯行,及被告乙○○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乙○○、丁○○、甲○○就「犯罪事實」欄部分所
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另被告乙○○就「犯罪事實」欄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㈡被告乙○○接受廠商即洪峻溢招待喝花酒期間,雖有負責主
辦或主驗共計6項不同工程進行中(即附表一編號1至3、7至9)、被告丁○○則有負責主辦或主驗之5項不同工程進行中(即附表一編號3、4、8至10)、被告甲○○亦有負責主辦2項工程進行中(即附表一編號5、6)。然附表一編號5、6實際上為同一之工程項目即「臺中市○○區○○里○○路銜接新建橋樑引道工程」,僅因中途曾變更設計,而形成2個標案案號,故甲○○實際所負責之工程項目,僅為1個,而被告乙○○、丁○○等2人負責之各項工程進行期間互有重疊,此觀附表一所載之決標與完工日期即明,若依各次飲宴時所負責之工程觀察:①被告乙○○於附表二編號1、2所示接受招待期間,同時有附表一編號1、8所示工程進行中。②被告乙○○於附表二編號3所示接受招待期間,同時有附表一編號1至3、9所示之工程進行中。③被告乙○○與丁○○於附表二編號4所示接受招待期間,同時有附表一編號1、3至4、9所示之工程進行中。④被告乙○○與丁○○於附表二編號5所示接受招待期間,同時有附表一編號1、3、9、10所示之工程進行中,益徵被告乙○○與丁○○負責主辦或主驗之各項工程互有重疊,其等2人各次接受招待喝花酒收受不正利益時,因各具多項工程主辦人或主驗人身分,實無法強行分割而依其各負責之工程數予以分開評價,並認定其等2人在不同工程進行中,係基於不同之犯意(同時接受招待喝花酒)而收受不正利益。且被告乙○○與丁○○所犯罪名,其保護之法益為公務員對國家服務之忠信規律及國家利益,雖犯罪結果於私人權益不無影響,然直接被害者仍為國家法益,而非私人權益(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5124號判決參考)。縱依行為人不同之主觀犯意及行為事實,非無成立數罪之可能,然綜觀本件被告乙○○、丁○○之犯行,其各次收受之不正利益與行為時所負責(工程)之職務,均已相互重疊交錯,顯難認定渠等係基於負責不同工程或參與飲宴時間之各別犯意而收受不正利益,實際上亦無從作此區分,是被告乙○○、丁○○本件所為,均屬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而被告甲○○於承辦附表一編號5至6所示「臺中市○○區○○里○○路銜接新建橋樑引道」之同一工程期間,先後於附表二編號1、3至5所時地,接受洪峻溢招待喝花酒,因時間緊密、侵害法益同一,亦為接續犯。公訴意旨認被告乙○○、丁○○、甲○○等人之行為,應依飲宴次數或工程數計算罪數,予以分論併罰(見原審卷㈠第40頁反面「即起訴書第78頁」、卷㈡第116頁反面),容有未合。另公訴檢察官於原審105年3月9日審理中,雖表示被告乙○○、丁○○、甲○○於附表二所示時地,5次接受喝花酒招待,均屬共同正犯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16頁反面),然被告乙○○、丁○○、甲○○各自身為不同工程之主辦或主驗人員(詳如附表一所示),且除被告乙○○參與附表二所示5次喝花酒飲宴外,被告丁○○並未參與附表二編號3、4「臺中市金錢豹酒店」之喝花酒飲宴,而被告甲○○則未曾參與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喝花酒飲宴,此外,公訴檢察官亦未舉出任何證據證明被告乙○○、丁○○、甲○○等3人就上開5次接受不正利益之行為,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尚無可採。
㈢被告乙○○就「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公務員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㈣被告乙○○就「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之犯行,與邱竑溢之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按「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
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意指行為人犯該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而有所得者,除在偵查中自白外,尚須具備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要件,始能依該項規定減輕其刑。而若無犯罪所得,因其本無所得,自無應否具備該要件之問題,此時祇要在偵查中自白,即應認符合上開減刑寬典之規定。其立法目的在獎勵犯罪人之悛悔,且使偵查易於發現真實,以啟貪污犯自新之機會」(最高法院103年度臺上字第2103號判決參照)。
被告乙○○、丁○○、甲○○等3人,均已於偵查中,就「犯罪事實」欄之㈠至㈤所載對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等事實為自白,已如前述。而「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規定應予追繳、沒收或發還被害人之財物,以所得者為限。其無所得或已發還者,自無從再為追繳或發還之諭知。原判決事實,並未認定被告連○○、柳○○因本件犯罪而圖得利益,卻於
主文內諭知連○○、柳○○所得利益各為372,182元應予追繳發還嘉義縣竹崎鄉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顯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511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取得不正利益,並非犯罪所得財物,而不得諭知追繳或發還,又該條項所規定「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條文自95年5月30日修正,並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後迄今均並未修正,可知該條文所謂「所得財物」之定義並未變更,不及於「不正利益」,此「所得財物」範圍與嗣後新修正於105年7月1日適用之刑法沒收專章中所稱之「犯罪所得」範圍未必全然相同,是縱令被告3人未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之不正利益,然被告乙○○、丁○○、甲○○等3人於「犯罪事實」欄各次收受之不正利益,因非犯罪所得財物,而無從滿足「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要件,參照上揭說明,並基於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之立法目的,在於獎勵犯罪人之悛悔,且使偵查易於發現真實,因認被告乙○○、丁○○、甲○○等3人在偵查中,業已自白,符合上開減刑寬典之規定,公訴意旨亦採相同見解(見原審卷㈠第40頁反面-41頁即「起訴書第78-79頁」),爰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㈥次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
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其立法目的,在於嚴懲重大貪污,對於所得或所圖得之財物或不正利益為5萬元以下之貪污行為,且犯罪情節較為輕微者,避免處罰過於嚴苛,而處以較輕之刑,俾免輕罪重罰(最高法院105年度臺上字第45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乙○○、丁○○、甲○○等3人各自收受不正利益金額均在5萬元以下之認定如下:
⒈被告乙○○、丁○○、甲○○等3人參與附表二編號1所示喝
花酒飲宴之費用為29,410元,此有結帳單1份附卷可稽(見102他2390號卷㈡第35頁),被告乙○○、甲○○均陳稱:
當日在場參與飲宴者,除被告乙○○、丁○○、甲○○等3人外,尚有承包廠商洪峻溢、監造廠商人員廖柏濃、龍井區公所技士蔡逸智、龍井區公所技工陳俊瀛等人(見102他2390號卷㈢第1頁反面【乙○○】、卷㈡第2頁反面【甲○○】),並有102年8月9日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2張在卷可憑(見102他2390號卷㈢第14-24頁),足見當日共有7人(即乙○○、丁○○、甲○○、洪峻溢、廖柏濃、蔡逸智、陳俊瀛)參加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飲宴,每人平均花費為4,201元(計算式=29,410元÷7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⒉被告乙○○與丁○○參與附表二編號2所示喝花酒飲宴之費
用為14,700元,此有消費紀錄表與統一發票各1張附卷可佐(見102他2390號卷㈢第260、262頁),被告乙○○表示:
當日在場參與飲宴者,除被告乙○○、丁○○等2人外,尚有洪峻溢、廖柏濃在場等語(見102他2390號卷㈢第3頁),並有洪峻溢持於102年10月11日晚間10時43分許,持0000000000行動電話撥打臺南市康樂隊酒店幹部綽號「高鐵」之涂春玉預定包廂與陪侍小姐,並向涂春玉表示會有4個人到場之通訊監察譯文足參(見103警聲搜1029號卷㈠第267頁),且有102年10月11日至同年月12日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6張附卷為證(見102他2390號卷㈢第31-39頁),堪認當日共有4人(即乙○○、丁○○、洪峻溢、廖柏濃)參加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飲宴,每人平均花費為3,675元(計算式=14,700元÷4人)。
⒊被告乙○○與甲○○參與附表二編號3所示喝花酒飲宴之費
用為36,150元,此有結帳單1張附卷足憑(102他2390號卷㈡第75頁),被告乙○○、甲○○均陳稱:當日在場參與飲宴者,除被告乙○○、甲○○等2人外,尚有洪峻溢、廖柏濃在場等語(見102他2390號卷㈢第4頁反面【乙○○】、卷㈡第3頁【甲○○】),核與證人廖柏濃證述情節相符(見102他2390號卷㈠第228頁第1-4行),並有102年12月14日至同年月15日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5張在卷可按(見102他2390號卷㈢第61-63頁),是當日共有4人(即乙○○、甲○○、洪峻溢、廖柏濃)參加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飲宴,每人平均花費為9,038元(計算式=36,150元÷4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⒋被告乙○○與甲○○等2人參與附表二編號4所示「臺中市金
錢豹酒店」喝花酒飲宴之費用為22,250元,此有金錢豹結帳單1份附卷為證(見101廉查中37號卷㈢第223頁),被告乙○○表示:當日在場參與飲宴者,除被告乙○○、甲○○等2人外,尚有承包廠商洪峻溢、洪峻溢胞兄洪源隆、監造廠商廖柏濃、龍井區公所技工陳俊瀛、公所採購發包承辦人呂承祖等人(見102他2390號卷㈢第5頁),核與證人洪源隆證稱:有應洪峻溢之邀,參與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飲宴,當日在場者尚有陳俊瀛與呂承祖等語(見102他2390號卷㈣第4-5頁),以及證人呂承祖證稱:有參與附表二編號4所示「臺中市金錢豹酒店」與「臺中市金殿酒店」之飲宴,由洪源隆駕車搭載伊前往等語相符(見102他2390號卷㈡第176頁反面、281頁反面),並有102年12月27日「臺中市金錢豹酒店」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70張可考(見102他2390號卷㈡第76-110頁),足見當日共有7人(即乙○○、甲○○、洪峻溢、洪源隆、廖柏濃、陳俊瀛、呂承祖)參加附表二編號4所示「臺中市金錢豹酒店」之飲宴,每人平均花費為3,179元(計算式=22,250元÷7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⒌被告乙○○、丁○○、甲○○等3人參與附表二編號4所示「
臺中市金殿酒店」喝花酒飲宴之費用為12,430元,此有金殿KTV結帳單1份附卷可佐(101廉查中37號卷㈢第224頁),被告乙○○陳稱:當日在場參與飲宴者,除被告乙○○、丁○○、甲○○等3人外,尚有洪峻溢、洪源隆、廖柏濃、陳俊瀛、呂承祖在場等語(見102他2390號卷㈢第5頁),核與證人洪源隆證稱:有應洪峻溢之邀,參與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飲宴,當日在場者尚有陳俊瀛與呂承祖等語(見102他2390號卷㈣第4-5頁),以及證人呂承祖證稱:有參與附表二編號4所示「臺中市金錢豹酒店」與「臺中市金殿酒店」之飲宴,由洪源隆駕車搭載伊前往等語相符(見102他2390號卷㈡第176頁反面、281頁反面),並有102年12月27日至「臺中市金殿酒店」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2張在卷可證(見102他2390號卷㈡第118-122頁),足見當日共有8人(即乙○○、丁○○、甲○○、洪峻溢、洪源隆、廖柏濃、陳俊瀛、呂承祖)參加附表二編號4所示「臺中市金殿酒店」之飲宴,每人平均花費為1,554元(計算式=12,430元÷8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⒍被告乙○○、丁○○、甲○○等3人參與附表二編號5所示喝
花酒飲宴之費用為52,000元,此有統一發票1張附卷足稽(101廉查中37號卷㈣第239頁),被告乙○○表示:當日在場參與飲宴者,除被告乙○○、丁○○、甲○○等3人外,尚有洪峻溢、洪源隆、廖柏濃、陳俊瀛、呂承祖在場等語(見102他2390號卷㈢第6頁正反面),核與被告甲○○、證人呂承祖、洪源隆之陳述情節大致相符(見102他2390號卷㈡第4、177、282頁、卷㈣第6頁正反面),足認103年1月10日共有8人(即乙○○、丁○○、甲○○、洪峻溢、洪源隆、廖柏濃、陳俊瀛、呂承祖)參加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飲宴,每人平均花費為6,500元(計算式=52,000元÷8人)。
⒎依上所述,被告乙○○參與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共計6次飲
宴所得不正利益合計28,147元(計算式=4,201元+3,675元+9,038元+3,179元+1,554元+6,500元)。被告丁○○參與附表編號1至2、4至5所示「臺中市金殿酒店」共計4次飲宴所得不正利益合計15,930元(計算式=4,201元+3,675元+1,554元+6,500元)。被告甲○○參與附表編號1、3至5所示共計5次飲宴所得不正利益合計24,472元(計算式=4,201元+9,038元+3,179元+1,554元+6,500元)。核被告乙○○、丁○○、甲○○等3人就「犯罪事實」欄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罪,所得不正利益均在5萬元以下,即堪認定,爰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遞減其等之刑。
㈦至於被告乙○○、丁○○、甲○○之辯護人,分別於原審及
本院以被告乙○○初任公務員,因法治觀念不足,一時貪圖不正利益,致罹重典,自始均自白犯罪,誠心悔過,以一般人之健全生活經驗,其犯罪情狀堪值憫恕,而被告丁○○、甲○○犯後均坦承犯行,對於所涉不法經過清楚交代,毫無隱瞞,犯罪情節尚屬輕微,犯罪所生危害非鉅為由,主張被告乙○○、丁○○、甲○○,均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語(見原審卷㈠第42、230頁、卷㈡第27、115頁反面-116頁、122頁反面、135頁,本院卷第23-24頁、99頁正反面)。然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其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被告乙○○為大學畢業,且自99年3月31日即擔任公職,被告丁○○為碩士畢業,自101年間擔任公職,被告甲○○為專科畢業,於88年5月間起,擔任公所約僱人員,負責建設工程業務等情,此經被告乙○○供稱:「(問:現職為何?)臺中市龍井區公所公用及建設課技士,我從99年3月31日任職迄今,負責工程承辦、工地巡察、進度督導、施工品質等工作」、「我是大學畢業」等語(見102他2390號卷㈢第1頁正反面、原審卷㈡第117頁),被告丁○○陳稱:「我是101年初任公職....我是碩士畢業」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17頁),以及被告甲○○供稱:「(問:你在臺中市龍井區公所擔任何職務?)我是約僱人員,負責一般建設工程的業務」、「(問:何時開始在龍井區公所任職?)民國88年5月」等語甚詳(見102他2390號卷㈡第167頁反面),並有記載被告乙○○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被告丁○○為碩士畢業、被告甲○○為五專畢業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3份在卷可佐(見原審卷㈠第50-52頁),以被告乙○○、丁○○均為教育程度甚高之知識份子,被告乙○○與甲○○又承辦工程巡察、進度督導等職務多年,不可能不知公務員應依法行政,廉潔自持,不得接受廠商之招待,其等3人自甘墮落,收受廠商招待之不正利益,又豈能以「初任公務員,法治觀念不足」作為犯罪藉口。雖檢察官起訴被告乙○○、丁○○、甲○○收受廠商招待之不正利益,僅有附表二所示之次數,渠等3人各自所得不正利益均在5萬元以下,已如前述,而難認情節嚴重,但被告乙○○、丁○○、甲○○等3人接受招待飲宴之處所,均為有女陪侍之風化場所,不僅敗壞社會風氣,更毀壞公務員在人民心中應有之公正、清廉形象,使公職人員, 因渠 等違法行為,同遭民眾不信任與唾棄,自應受法律嚴厲譴責,尚難認有何情堪憫恕之情狀。再被告乙○○、丁○○、甲○○於偵查及法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免去為發現真實之不必要調查程序,節省訴訟資源,固值讚許,然此部分則均已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亦如前述,且被告乙○○、丁○○、甲○○等3人接受附表二所示喝花酒不正利益之行為,係遭偵查機關長期蒐證,除有監聽譯文內容,可資證明其等3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行外,更遭偵查機關跟監並取得其等3人進入「臺中市金錢豹酒店」、「臺南市康樂隊酒店」或「臺中市金殿酒店」等監視錄影畫面等資料為證,被告乙○○、丁○○、甲○○因而無從否認犯行,亦屬事實,辯護人以被告丁○○、甲○○坦承犯行為由,主張應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自無說服力。再參酌被告乙○○、丁○○與甲○○於附表二編號5所示時地,接受喝花酒招待後,曾帶小姐出場乙節,已據被告乙○○陳稱:「(問:你於103年1月10日與洪峻溢等人一同前往康樂隊酒店消費等情,消費金額多少?何人支付費用?)有關康樂隊酒店消費金額我不清楚,是洪峻溢或洪源隆其中1人支付的,我沒有支付費用, 謝沅滄 、廖柏濃、陳俊瀛、呂承祖、甲○○也沒有支付費用。當時我們一行8人都各自帶小姐出場,但是我自己帶小姐出場的費用5000元,是我自己支付的」等語明確(見102他2390號卷㈢第6頁反面)。另被告乙○○、丁○○均曾接受洪峻溢支付機票與住宿費用招待,前往大陸地區進行性交易乙節,則經被告乙○○陳稱:「我們有去廈門,一開始是洪峻溢、廖柏濃起鬨說要到大陸去見識一下性服務,後來我就答應,但因為大陸掃黃,所以從原本的東莞改到廈門,就是要自費到廈門見識性服務」、「我跟廖柏濃的機票、住宿的費用,是洪峻溢支付的....我們的飲食是洪峻溢友人的大陸友人招待....至於到廈門性服務的部分,我跟廖柏濃、謝沅滄都是自己出的」等語(見102他2390號卷㈢第8頁),以及被告丁○○陳稱:「(問:你是否於102年8月30日至9月2日接受廠商招待至中國深圳旅遊及住宿,共花費1萬1793元?)是」、「(問:這筆錢是誰支付的?)洪峻溢」、「(問:你到中國深圳旅遊,有無接受洪峻溢招待去酒店消費並接受性招待?)有酒店消費」、「(問:是否於103年3月1日至3月3日接受廠商招待,至大陸廈門旅遊及住宿,消費2萬6752元及來回機票5500元?)是。這是洪峻溢招待的」、「(問:該次到大陸廈門旅遊,有無至該地的酒店消費?)有。也是洪峻溢付錢,消費金額不清楚,也有女子在場陪侍」等語綦詳(見102他2390號卷㈢第347頁反面、349頁),核與證人洪峻溢證稱:「(問:
你是否於102年8月30日至102年9月2日招待謝沅滄搭乘班機出入大陸深圳旅遊住宿酒店,叫幾位小姐性服務?)共有我跟謝沅滄、友人 王永達 (綽號 達哥 )、 林坤億 、 林哲宏 等人去大陸,住宿在HUIHUAHOTEL酒店,我們都有叫小姐來性服務」等語(見102他2390號卷㈣第78頁反面),大致相符,並有被告乙○○、丁○○、證人洪峻溢、廖柏濃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在卷可證(見102他2390號卷㈢第92-94頁)。證人洪峻溢於102年12月27日招待被告乙○○、丁○○、甲○○前往附表二編號4所示酒店飲酒作樂之前,被告乙○○曾使用證人廖柏濃之手機,向證人洪峻溢反應:「 溢仔 ,有1個小小的提議與建議,我們臺中有臺南(指臺南市康樂隊酒店)那種店嗎,或者說不要去動物的(指金錢豹酒店),可以看別的了,可以比較high一點的那一種,有那一種的嗎」,證人洪峻溢則回應:「臺中沒有哩,臺中都這樣子而已啦,下次再那個」等語,此有該次通訊監察譯文1份在卷(見102他2390號卷㈡第113-114頁),益顯被告乙○○樂於接受廠商喝花酒之招待,並嫌棄洪峻溢招待至金錢豹酒店,玩得不夠盡興。另被告乙○○除於「犯罪事實」欄所載時地,指示邱竑溢提供不實之改善照片外,更曾於102年6月17日,洪峻溢向其反應缺乏施工照片提供給水利局時,向洪峻溢暗示可製作假資料,而表示:「龍新路那個你做假的,你知道我的意思吧」等語,有該次通訊監察譯文1份在卷可憑(見103警聲搜1029號卷第221頁),被告丁○○並自承其擔任附表一編號4所示工程主驗人員,因為自己於102年12月27日要請假,而變更驗收日期,提前辦理驗收,且未自行指定鑽心位置,任由廠商洪峻溢自行提出,更未親自到場辦理驗收之事實(見102他2390號卷㈢第125頁正反面),核與證人即龍井區公所公用課技士 詹穎承 證稱○○○區○○○路○○○巷道路改善工程,由伊擔任承辦人,被告丁○○則為主驗人員,該工程於102年12月16日中午前辦理驗收,進行瀝青路面鑽心時,伊與被告丁○○均未到場等語相符(見101廉查37號卷㈧第219頁反面-220頁),並有被告丁○○以龍井區公所電話與證人洪峻溢聯繫提前辦理驗收事宜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在卷可證(見102他2390號卷㈢第302頁),由此可見,被告乙○○、丁○○、甲○○不僅私生活糜爛,常接受招待喝花酒,且曾進行性交易,被告乙○○、丁○○更疏於嚴格督導相關工程之進行,不僅積極提點承包廠商可用假資料矇混,更未實際到場驗收,怠忽職守,則其等3人為貪圖不法利益,就所承辦或擔任主驗之工程,接受廠商洪峻溢喝花酒之不利益,全屬咎由自取,客觀上無從引起一般人同情,辯護人主張被告3人應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自無可採。
四、撤銷改判理由:㈠原審審理後,認被告3人犯罪事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
非無見。惟被告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已有修正、增訂,均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且依刑法第2條第2項明文規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原審未及適用新法予以諭知沒收、追徵,尚有未洽。被告3人以原審量刑過重,期能適用刑法第59條等規定從輕量刑為由提起上訴,雖非可採,然原判決既有前述未合之處,仍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乙○○、丁○○、甲○○均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
之人員,本應恪遵職守、戮力從公,更應廉潔自持、依法行政,以符合人民對於公務員清廉、盡職之高度期待,竟不顧個人操守及國家形象,貪圖不法利益,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危害國家行政之廉潔性,影響人民對政府施政之信賴,不惟敗壞社會善良風氣,更嚴重戕害人民對公務員之正面形象,使公務員受負面評價,惡性非輕,被告乙○○明知佶隆公司承攬「102年度臺中市○○區○○○區道路及附屬設施修復改善工程」,經臺中市政府查驗具有「平整度未符合規定」缺失後,佶隆公司並未改善,竟夥同佶隆公司主任邱竑溢製作虛偽不實之改善照片矇混,有害臺中市政府監督公共工程正確性,有虧其職守,惟念及被告乙○○、丁○○、甲○○均無犯罪經法院判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素行尚佳,其等3人對於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尚非全無悔意,犯罪手段和平,被告3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均未超過5萬元,犯罪情節尚非嚴重,另考量被告乙○○、丁○○、甲○○各自負責承辦或擔任主驗之工程項目而參與接受招待喝花酒之次數、所收受不正利益之價額,兼衡被告乙○○自陳大學畢業之學歷,離婚需扶養兩名未成年子女;被告丁○○自陳碩士畢業之學歷,母親為重度洗腎患者,已婚且配偶懷孕,預產期為105年6月間;被告甲○○專科畢業之學歷,已婚且有育有1女等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原審卷㈡第11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至第4項所示之刑,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併分別諭知被告乙○○、丁○○、甲○○各褫奪公權3年、2年、2年,且就被告乙○○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又因被告乙○○、丁○○、甲○○經本院宣告之刑期,均超過有期徒刑2年,而不符刑法第74條第1項之緩刑要件,被告乙○○、丁○○、甲○○及其等辯護人請求本院就被告3人為緩刑之諭知,亦有未合,亦此敘明。
㈢沒收部分:
1.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年7月1日施行;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第2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次按105年5月27日修正之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已將犯罪所得部分予以刪除,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因中華民國刑法沒收章已無追繳及抵償之規定,而追徵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為避免司法實務對如何執行追繳、抵償之困擾,故此次修正刪除原條文第1項及第3項,回歸刑法沒收章之規定。因此被告3人所犯上開貪污治罪條例犯行有關沒收之適用,應回歸適用裁判時法即新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規定。
⒉又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104年12月17日修正之刑法第40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次修法於修正總說明以及相關修正條文立法理由中一再闡釋「沒收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此次沒收體制之修正,與現行法將沒收列為從刑之立法體例已有不同」,是原審判實務於一罪一罰時,將本為從刑之沒收置於各該犯罪主刑之下各別宣告沒收,已因上開規定修正勢需調整;此復由104年12月17日修正之刑法第51條所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該條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已將沒收部分予以刪除之旨;再由105年5月27日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309條第1款,亦將沒收主文予以特予區別記載等旨,亦可得知新法具有獨立效果而非從刑之沒收,已不再從屬於各罪主刑宣告之下,自得分別認定並獨立於主刑項下併為宣告,合先敘明。
⒊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
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所謂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經查,原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既已刪除,則該條規定應予追繳沒收者,係以被告貪污所得之財物為限,而「不正利益」既無明文規定,自不能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4年臺上字第1355號判例意旨),該判例因回歸適用新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規定,即所謂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之旨,即無予以援用餘地。準此,被告3人因犯前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而取得之不正利益各28147元、15930元、24472元,屬財產上之利益,依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之規定,仍屬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本件犯罪所得為流通貨幣之新台幣,並無不宜執行沒收之情形),追徵之(因犯罪所得金額已屬確定,自毋庸記載追徵『其價額』)。
⒋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
,乃被告乙○○所有,此有中華電信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佐(見原審卷㈡第139頁),而該手機係供被告乙○○聯繫廠商洪峻溢提交資料,憑以辦理請款程序,或與洪峻溢胞兄洪源隆聯繫邀約前往附表二編號5所示酒店,接受喝花酒招待,以及於「犯罪事實」欄所載時地,聯繫佶隆公司現場工地主任邱竑溢,製作虛偽不實施工改善照片,充作「102年度臺中市○○區○○○區道路及附屬設施修復改善工程」之施工查核改善資料使用,則有被告乙○○於102年12月9日、2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103年1月10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乙○○於103年1月9日、1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各1份附卷可憑(見101廉查中第37號第46-48、53頁、102他2390號卷㈢第75頁、卷㈡第295-297頁),堪認該手機,係供被告乙○○犯「犯罪事實」欄所載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與「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罪使用,爰依新修正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⒌至法務部廉政署於103年4月15日,在龍井區公所建設課,被
告甲○○住處扣得之物品,以及被告乙○○住處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手機以外之物品(詳如103警聲搜1029號卷㈡第385-388、391-393、403-405、397-399、379-382頁之搜索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因均非違禁物,且部分乃龍井區公所所有之物,並非被告乙○○、丁○○、甲○○所有,且無任何證據可資佐證係供或預備供本案「犯罪事實」欄
、所載犯行使用、或因本案「犯罪事實」欄、所載犯行所生或所得之物,依法均不得於本案中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第1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第5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2前段、第12條第1項、第17條,刑法第11條、第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13條、第216條、第37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新修正)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第4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賴妙雲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工程標案名│承辦人或主驗人│得標廠商│開標日期││││││完工日期│├──┼──────────────┼───────┼─────┼─────┤│1│102年度龍井區天然災害緊急搶│承辦人:乙○○│信德土木包│102.04.21│││險工程(標案案號:00000000號││工業│∣│││)│││102.12.31│├──┼──────────────┼───────┼─────┼─────┤││102年度臺中市○○區○路及野│承辦人:乙○○│信德土木包│102.09.26││2│溪環境改善計畫及水土保持小型││工業│∣│││工程(標案案號:00000000號)│││103.03.31│├──┼──────────────┼───────┼─────┼─────┤││102年○○○區○○○○道路修│(1)承辦人:│信德土木包│102.10.25││3│復工程(標案案號:00000000號│謝沅滄│工業│∣│││)│(2)主驗人:││102.12.31││││乙○○│││├──┼──────────────┼───────┼─────┼─────┤│4○○○區○○○路○○○巷道路改善│主驗人:謝沅滄│信德土木包│102.12.10│││程(標案案號:00000000號)││工業│∣││││││102.12.31│├──┼──────────────┼───────┼─────┼─────┤│5│臺中市○○區○○里○○路銜接│承辦人:甲○○│明鼎公司│101.12.12│││新建橋樑引道工程(標案案號:│││∣│││00000000號)│││變更設計│├──┼──────────────┼───────┼─────┼─────┤│6│臺中市○○區○○里○○路銜接│承辦人:甲○○│明鼎公司│102.10.11│││新建橋樑引道工程第一次變更設│││∣│││計案(標案案號:00000000-0號│││102.12.31│││)││││├──┼──────────────┼───────┼─────┼─────┤│7│103年○○○區○○○區道路及│承辦人:乙○○│明鼎公司│103.02.10│││附屬設施修復改善工程(標案案│││∣│││號:00000000號)│││103.12.31│├──┼──────────────┼───────┼─────┼─────┤│8│102年度臺中市○○區○區道路│(1)承辦人:│明鼎公司│102.03.06│││及附屬設施修復改善工程(標案│乙○○││∣│││案號:00000000號)│(2)主驗人(第二││102.12.31││││次派工):謝││││││沅滄│││├──┼──────────────┼───────┼─────┼─────┤│9│102年度龍井區關連工業區第三│(1)承辦人:│明鼎公司│102.11.29│││期自來水延管道路挖掘修復工程│謝沅滄││∣│││(標案案號:00000000號)│(2)主驗人:││102.12.31││││乙○○│││├──┼──────────────┼───────┼─────┼─────┤│10│102年○○○區○區道路及附屬│承辦人:謝沅滄│明鼎公司│102.12.31│││設施修復改善工程(標案案號:│││∣│││00000000號)│││103.02.28│└──┴──────────────┴───────┴─────┴─────┘附表二:
┌──┬───────┬──────────┬─────┐│編號│日期│地點│消費金額│││││(新臺幣)│├──┼───────┼──────────┼─────┤│1│102年8月9日│臺中市○○路○段○○號│29,410元││││「臺中市金錢豹酒店」││├──┼───────┼──────────┼─────┤│2│102年10月11日│臺南市○○區○○街00│14,700元││││0號00樓「臺南市康樂│││││隊酒店」││├──┼───────┼──────────┼─────┤│3│102年12月14日│臺中市○○路○段○○號│36,150元││││「臺中市金錢豹酒店」││├──┼───────┼──────────┼─────┤│4│102年12月27日│臺中市○○路○段○○號│22,250元││││「臺中市金錢豹酒店」││││├──────────┼─────┤│││臺中市○區○○路000│12,430元││││號0樓「臺中市金殿酒│││││店」││├──┼───────┼──────────┼─────┤│5│103年1月10日│臺南市○○區○○街00│52,000元││││0號00樓「臺南市康樂│││││隊酒店」││└──┴───────┴──────────┴─────┘附表三:
┌──┬────────┬────────┬──────┐│編號│名稱│數量│沒收依據│├──┼────────┼────────┼──────┤│1│HTC手機│壹支(含00000000│刑法第38條第││││30號SIM卡壹張)│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