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簡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原簡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簡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志強選任辯護人黃千珉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7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一0七年度審原易字第二二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劉志強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當庭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被告於108年3月12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參,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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