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1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714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歐鴻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捌仟零壹拾肆元,及其中玖萬壹仟陸佰陸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歐鴻娟於民國90年12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105年8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348,014元,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