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抗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86號抗告人 黃銀樹 相對人 鄧麗華
蔡慶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4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6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108年1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土地及建物設定抵押權予相對人作為擔保,向相對人借款計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8年4月22日,詎抗告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8,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憑。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已同意抗告人自9月份開始償還本件借款云云。
三、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抵押權人依此項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無既判力。故袛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自得另行提起訴訟以資救濟,不得僅以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10月8日民刑庭總會決議(三)參照)。經查,抗告人上開所陳,係屬實體上之爭執,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要非於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從而,原審就相對人之主張及其提出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認相對人主張之本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等情,足堪認定,而為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次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又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而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非訟事件程序費用即抗告費為1,000元,而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抗告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87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蕭雅文┌─────────────────────────────────────────────────────────┐│附表一(土地):│├──┬──────────────────────────┬─┬────────────┬─────────┬──┤││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臺南市○○里區○○○○段││305-1││││18.00│全部││├──┼───┼────┼────┼────┼───────┼─┼──┼──┼──────┼─────────┼──┤│002│臺南市○○里區○○○○段││305-4││││195.00│全部││└──┴───┴────┴────┴────┴───────┴─┴──┴──┴──────┴─────────┴──┘┌──────────────────────────────────────────────────────────────┐│附表二(建物)︰│├──┬─┬──────┬────┬────┬───────────────────────┬────────┬───┬───┤│││││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陽│雨│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建築││││││││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材料│台│遮│位│││├──┼─┼──────┼────┼────┼─┼─┼─┼─┼─┼─┼─┼─┼─┼─┼─┼─┼──┼─┼─┼─┼───┼───┤│001│12│臺南市佳里區│臺南市佳│4層樓房│49│61│61│34│10│21│││││││鋼筋│3.│││全部││││7│龍安里塭子內│里區塭子│鋼筋混凝│.9│.6│.6│.3│.3│7.│││││││混凝│44││││││││42號│內段305-│土造│2│2│2│5│1│82│││││││土造││││││││││4地號││││││││││││││││││││├──┼─┼──────┼────┼────┼─┼─┼─┼─┼─┼─┼─┼─┼─┼─┼─┼─┼──┼─┼─┼─┼───┼───┤│002│12│臺南市佳里區│臺南市佳│4層樓房│49│60│60│33│10│21│││││││鋼筋│3.│││全部││││8│龍安里塭子內│里區塭子│鋼筋混凝│.2│.7│.7│.9│.1│4.│││││││混凝│50││││││││42之1號│內段305-│土造│7│6│6│0│7│86│││││││土造││││││││││4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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