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177號抗告人甲○○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拍字第3177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簡易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書記官張勝超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