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2820號債權人桃園市九協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李川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文明 、 賴靜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表明正確之利息及違約金請求內容。(依聲請狀所載,除請求自103年7月2日起算利息及違約金外,並請求給付計至104年9月30日止未清償之利息及違約金,請求內容有部分重覆,應予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