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54號原告永青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進 以上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起訴狀(含附表及原證1至18)五份,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按當事人提出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共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進財工程有限公司、良通營造有限公司、鴻順營造有限公司、桃隆股份有限公司、升陽電氣工程有限公司等六人,惟僅附繕本一份,尚欠缺五份,與上開規定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