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61號原告 張宸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錦慧 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黃稜鈞